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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安远检察筑牢禁毒防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9日

拒绝毒品犯罪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一日不止。近年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强化检察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秉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近两年来,安远县检察院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17件36人,其中审查起诉案件9件19人,审查逮捕案件8件17人。

毒品的危害

1、对身心健康的损害:

毒品成瘾会引起精神障碍,如幻觉、思维障碍、人格低落等,严重者甚至可能出现伤人或自杀等危险行为。

毒品还会破坏人体免疫系统,引发各种感染,如艾滋病、肝炎、结核等。

2、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毒品滥用会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毒品的非法种植、制造、贩运等活动也会破坏社会风气,引发诸多严重的社会犯罪问题,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影响社会稳定。

3、破坏家庭正常生活:

毒品成瘾者往往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导致家庭破裂、亲人离散。

案例一

贩卖“冰毒

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借住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安远县欣山镇的家中。期间,陈某某与唐某某商量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吸食及出售获利,并商定由陈某某出资2000元购买3克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唐某某后,唐某某乘车前往瑞金向其联系好的卖家购得3克冰毒,并支付2000元毒资。回到安远后,唐某某将购得的冰毒交予陈某某,并在其家中先后四次一起吸食冰毒,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共吸食了约2克冰毒。期间,欧阳某某、叶某某陆续联系唐某某购买冰毒,其便与陈某某二人将剩余的少量冰毒分三次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欧阳某某、叶某某,每包重约0.3克,收取毒资共计1200元。为完成交易,陈某某还指使欧阳某某运送冰毒。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为非法牟利,向他人出售少量冰毒,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2023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上线“阿力”(在查)处拿到5个电子烟弹,两人约定其中1个作为好处免费给曾某某吸食,另外4个让曾某某代售,曾某某遂在其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的家中吸食了1个电子烟弹。11月12日,曾某某将其中4个电子烟弹以700元/个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吸食,共收取李某某现金2800元。经鉴定,曾某某售卖的电子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含量为10.1%。

2023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自列管后(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合法医用目的吸食滥用依托咪酯就是吸毒行为。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曾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销售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