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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橙买卖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情形,定金应当如何退还?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4日

案情回顾

刘某与王某签订《脐橙收购合同》,约定刘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王某提供脐橙二十万斤,运费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承诺于合同签订之日给付定金3万元,待脐橙收货后支付剩余货款。合同成立后,王某按照要求给付了3万元定金,但刘某未按约定时间向王某交付脐橙。期间王某多次催促刘某交付脐橙,但刘某以脐橙还在采摘包装为由迟延交付,王某未向刘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一周后,刘某主动提出向王某交付脐橙,但王某以不愿承担运费为由拒绝刘某向其交付脐橙,并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刘某拒绝返还定金,王某故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王某供应脐橙,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双方未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刘某完成采摘后拟向原告王某交付脐橙,但原告王某以不愿承担运费为由拒绝被告刘某交付脐橙,其行为亦构成违约。被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王某供应脐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定金3万元返还给原告王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中的合理部分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加付3万元的部分,因原告王某也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刘某违约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定金罚则属于惩罚性较强的一种违约责任,对其适用应当限于一方根本违约情形。当存在双方根本违约时,定金罚则没有适用空间。若一方存在根本违约,一方仅存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对根本违约方依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