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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法院发出首份《预拘留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8日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依法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日前,安远县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预拘留通知书”。

【基本案情】

浙江某担保公司与陈某、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安远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唐某应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5600元及违约金。判决后,因陈某、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浙江某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并对其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并未主动申报财产。法院执行人前往其户籍地通过多番打听得知被执行人已搬往某小区居住,执行人员前往该小区物业后调查了解到其住所地后,当即将被执行人陈某拘传到院。

被执行人到院后,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当面向被执行人出具《预拘留通知书》,进行惩戒预警,并告知陈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摄于执行威力,被执行人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将该案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什么是预拘留?“预拘留”是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司法拘留前的一种预警性执行措施,以法院强制执行力为后盾,通过灵活运用执行措施,进一步打破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让其正确面对问题,主动转变思想态度,从而积极履行义务。从“要我还钱”到“我要还钱”心理转变,预拘留通知书既彰显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也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让执行不仅有力度,也不失温度。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