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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虚假陈述!赣州一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诚信诉讼是作为案件当事人最基本的义务和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诉讼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对违反诚信原则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向石城法院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明确了解了庭审中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却罔顾事实,坚称“没有拿欠条”,“未向发包方要过钱”。其陈述明显与法院向案外人调查掌握的案情不符。办案法官向被告出示了案外人陈述后,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最终承认,其实际收取了案外人支付的属于合伙体的工程款6.5万元,欠条原件也确实由其交给了案外人。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违背了诚信诉讼的法律义务,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诉讼活动。

遂依法对被告李某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被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缴纳了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