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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事发安远!“熊孩子”沉迷网络游戏,刷光爷爷微信所有余额...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8日

案情回顾

近日,镇岗乡镇岗村唐大伯来反映,其孙子8岁,平时经常拿自己手机玩游戏,自己习以为常也没太在意,上街买菜时突然发现微信余额的钱不见了,查询消费明细后发现在广东某公司有消费12笔、金额总达5267元的记录。大伯年纪较大,不太懂使用智能手机,遂来司法所咨询是否能追回充值金额。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大伯的手机上的充值记录联系到公司客服,根据其要求协助大伯提供孙子的游戏账号、在游戏角色和充值的记录给客服核实处理。最后,客服和唐大伯协调同意退还充值金额百分之八十。

法条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起事件中,唐大伯的孙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充值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充值金额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适应,唐大伯不予以追认,该充值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唐大伯有权对充值款要求返还。但是,纵容孩子用自己手机长时间玩游戏、充值,允许孩子使用自己的支付密码,唐大伯在对孙子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上也存在疏忽,对案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孩子充值后道具已消费使用,要求全额退款亦有悖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