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赖某及同伴吴某(另案处理)、黄某等人酒后在安远县欣山镇夏日风情园游逛,并大声喧哗,将在夏日风情园马路边居住已睡觉的被害人叶某吵醒,叶某被吵醒后便在楼上质问被告人赖某及吴某等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黄某见状将吴某、赖某拉走,并跟叶某道歉。
黄某将吴某、赖某拉走后就自己离开了,被告人赖某及吴某因心里不服,从路上捡到砖块、木棍后两人又返回被害人家门口辱骂被害人,敲打被害人家铁门,并将出来制止的被害人叶某及其儿子叶某杰、其妻子郑某一家三口打伤,造成被害人右鼻翼、头顶部缝合创伤、肋骨骨折等伤情。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赖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