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育有二子,其中次子较为年幼在本地读书和生活,该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其中对于双方未成年的次子判决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前往外地生活并未接走次子照顾其生活,而被告叶某又长期在外地务工,家中并无成年家属可照顾未成年小孩。
近期,该院了解到以上情况后,传唤原告李某到庭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和训诫,告知其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直接抚养义务,释明如果监护失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原告李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其依法履责。李某经法院充分释明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遂向案件承办法官作出上述保证。案件承办法官对未成年小孩进行了心理疏导并进行了家访,通过组织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使小孩今后在本地的生活得到了合理安排,该院也将在之后持续跟进《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情况,监督原告李某履行义务。
近年来,安远县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判后答疑、判后回访机制,坚持职能延伸,防止“一案结多案生”,尤其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通过判后回访机制了解掌握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近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