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车窜至安远县城北工业园某公司工地,将停放于该工地上的4辆挖机内的8个电瓶盗走。202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再次驾驶共享电动车窜至新龙乡岭坑村某工地,将停放于该工地的3辆挖机内的6个电瓶盗走。后继续驾驶共享电动车窜至新龙乡田心村打石垇某工地,将停放于该工地的1辆挖机内的2个电瓶盗走。随后,文某某进入安远县产城新区某工地,将放于该工地的3辆挖机内的共计6个电瓶盗走。综上,被告人文某某共计盗窃挖机电瓶22个,非法获利共计1908元。经安远县价格检测认定中心鉴定,上述22个电瓶被盗时价值共计6954元。
2023年6月6日,被告人文某某在于都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电瓶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偷盗钱财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和财物,提高防范意识,以免给不法之人提供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