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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记”人篱下,究竟属于谁?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31日

“借名买车”近来较为常见,也往往会带来各种风险和责任,对于出借人(名义车主)和借用人(实际车主)来说,

应当权衡利弊,慎重选择,让自己的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永远是最安心的选择。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原告邱某(女)与被告魏某(男)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原告邱某向法院提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等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对一辆登记在邱某名下的车辆进行分割。邱某辩称,案涉车辆只是挂名登记在原告名下,购车资金由邱某的同事高某支付给邱某,由邱某把购车款项支付给车行和按揭银行,所以案涉车辆不属于原告所有,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的情形。

法官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车辆登记在其名下的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虽然邱某反驳魏某的诉求提交了购车合同、微信支付凭证、证人高某的证言等证据,但邱某与证人存在合作关系,该证人证言本身具有利害关系,且微信支付凭证与车贷亦不对应,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邱某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案涉车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在办理机动车初始登记时应按照真实车主信息进行登记,借用他人信息进行车辆登记实质上是扰乱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也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埋下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