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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修改行政复议法,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既是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制度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巩固和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深刻理解和把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行政领域一部重要的法律,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全面深入系统地思考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问题,立足国家法治建设、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大局大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目标定位、总体思路。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责任担当的政治任务。立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必须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和把握法治问题。立法工作要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各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随着实践和理论不断深入、丰富,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大幅度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有利于推动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与时俱进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从1990年国务院出台《行政复议条例》,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正式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2017年两次部分修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尤其是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发挥快捷高效、成本低廉、方式灵活、方便群众等制度优势,逐渐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渠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等。当前,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面临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有效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修改行政复议法,是与时俱进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推动行政复议制度良性发展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有利于进一步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最大限度地释放行政复议制度的法治价值、社会治理价值。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在新征程上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项政府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纠错的制度机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复议法是一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必须积极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确保行政复议制度成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和实施,必将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所确立的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发展目标贡献重要的法治力量。

修改行政复议法是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新需求新期待的生动实践。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救济制度,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错,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部权利救济的法,必须坚持和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和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尺。修改行政复议法,必须聚焦新时代各类行政争议呈现的特点,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规律,适应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行政复议立法目的、原则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完善行政复议立法目标,充实行政复议原则要求。一是强化行政复议的目标定位,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写入立法目的;二是坚持和体现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四是明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五是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六是对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行政复议人员和场所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二)调整优化行政复议管辖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聚焦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对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二是保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增加规定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调整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丰富和充实行政复议便民举措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贯彻和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五)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进行完善和优化,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权威性。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明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情形。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四是增设简易程序,实现行政复议办案“繁简分流”。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加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置于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监督: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三、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深化对新时代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的认识。

一是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做好行政复议法宣传普及工作。对于法律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新制度、新举措,有关行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送法下乡、送法上网,让行政复议法走到群众身边、接受群众检验,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要及时清理、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特别是涉及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面的内容,保证法律细化落地。要严格按照新的制度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在行政复议具体办案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三是加强法律实施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细化完善措施,加大行政复议人员和场所、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力度,切实满足行政复议工作需要。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