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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此看护 ,“刑”吗?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鲍某某通过家政信息服务中心介绍与颜某某监护人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鲍某某看护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被害人颜某某(女,1959年出生),负责被害人颜某某的饮食起居等。2020年4月初至4月27日,被告人鲍某某在被害人颜某某家中看护被害人颜某某期间,在明知被害人颜某某有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为发泄对被害人颜某某的不满,多次以扇耳光、拍打等方式虐待被害人颜某某。

法院审理

被告人鲍某某以暴力方式虐待被看护的患病老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鲍某某在履行看护职责过程中,故意虐待老人,违背了尽职尽责照顾、看护老人的职责要求,根据其犯罪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为宜。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鲍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鲍某某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