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稀土氧化物破坏的价值达二百万余元,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欧阳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未办理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与郑某某、蔡某某等人合伙在安远县车头镇南屏村上丁组的山上开采稀土,由蔡某某负责稀土矿开采业务及招聘工人,欧阳某某、郑某某负责稀土矿点伙食、稀土矿点材料等相关事宜。2023年1月初,欧阳某某等人开采出稀土50多吨,部分稀土售卖给定南的老板,共计售卖80余万元,部分稀土存储在仓库。
2023年1月31日,安远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安远县车头镇南屏村桥头组观音山查处该处非法稀土矿点,现场查处湿稀土115包。2023年3月9日,安远县公安局查处存放湿稀土的仓库,现场查处湿稀土440包。
经鉴定,涉案矿点破坏的稀土矿产资源稀土氧化物重量为5.615吨,破坏稀土矿产资源稀土氧化物的价值为20214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江西省高级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执行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检察官提示
稀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