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以个人名义借给曹乙现金10000元。因曹乙身体患残疾,周某担心曹乙无能力偿借款,故而让其哥哥曹甲出具《借条》一张,并解释称“起到一个担保作用”。《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壹万元正……欠款人:曹**(捺印)”。届期曹乙无力偿还上述欠款,曹甲以借款非己用为由拒绝还款。本案中,哥哥在借条中签字,借钱给弟弟用,谁应负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周某借款给被告曹乙使用,担心曹乙无能力偿还,遂让曹乙哥哥曹甲给自己出具借条,曹甲、曹乙均表示同意。在三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曹甲借周某10000元,《借条》签署交付后,周某当场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曹乙。本案中,曹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周某借款并接受、使用该款项,是适格的借款人及还款责任人,而曹甲明知在《借条》中签字意味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所借款项直接交付弟弟曹乙使用,依然向周某出具欠条,且出具《借条》时周某、曹甲、曹乙均在场且对此均知情但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曹乙、曹甲有共同向周某借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共同借款行为有效,曹乙、曹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