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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引纠纷 人民调解助和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1日

镇岗司法所一直以来秉承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理念,面对基层矛盾纠纷中的各种疑难杂症问题,司法所调解员抽丝剥茧,找到矛盾点,对症下药,让调解结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案情简要】

2008年10月,唐某明用同村人黄某的林权证在村组所在的山场造林,后纪检对黄某某所持的林权证做出撤销处理建议,林权证撤销后,同村组村民黄某林、黄某某以该山场属他俩责任山为由要求重新完善该山场承包合同,双方对承包山场所得利润分配、承包年限和相关金额补偿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因此双方产生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司法所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当即向镇岗乡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马上成立专案工作组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取证,发现该山场责任山归属人黄某林、黄某某并没有办理山场林权证,所以唐某明不同意与二人签订山场承包合同。了解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向该山场所在的村委会求证,村干部证明黄某林、黄某某归属责任山确实在该山场,但是无法确定二人归属责任山的具体界址。工作小组开会讨论认为必须先确定具体界址,办下林权证,才能进一步与唐某明调解协商山场承包合同具体事宜。于是小组工作人员、村干部和黄某林、黄某某两位当事人协商山场所在的界址划分问题,通过专业机构测绘、勾图确定具体界址,村组配合办理相关证明,一个多月后,黄某林、黄某某在该山场的责任山归属相关证明办理完成。接下来,经过小组工作人员多次与山场承包人唐某明协调,唐某明终于答应与黄某林、黄某某两位当事人协商山场承包合同相关事宜。

【调解结果】

最终,在工作小组、村干部的多次协调下,唐某明和该山场责任山归属人黄某林、黄某某对承包山场所得利润分配、承包年限和相关金额补偿上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场签订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矛盾成功化解。

【普法小知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使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