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远党务公开网!

涉枪!信丰一男子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8日

多年前,信丰县居民张三(化名)的爷爷去世后遗留下来两只鸟铳,经辗转流传后由张三留存保管,并一直被张三当成“传家宝”小心存放在家中。因张三觉得这两只鸟铳是长辈流传下来的,具有传承价值和纪念意义,于是张三会定期使用机油擦拭鸟铳并进行晾晒保养,期间还会携带鸟铳外出。

不久,信丰县公安局便获悉,在张三家中现场搜查起获到二支鸟铳。经依法鉴定,上述鸟铳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经审查,信丰县检察院依法以张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信丰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要提醒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控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弹药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枪支弹药,即使不使用,而出于把玩、观赏的目的,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请一定要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切不可擅自处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