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校园建设。6月9日上午,由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安远中等职业学校公开开庭审理现场280 余名师生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零距离”感受“沉浸式”普法教育。
2022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为非法牟利,受他人邀约,为他人提供了1张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进账交易流水达5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法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