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安远县融媒体中心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安远电视台、安远新闻、安远发布报等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会上,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就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2018年11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深刻理解该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大价值功能,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更新办案理念,积极探索规范高效办案模式,努力推动认罪认罚工作行稳致远,实现“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为良法善治贡献检察力量。今年以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案件255件32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人数的96.56%。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和确定刑采纳率均达100%。
问题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体现在哪里呢?
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检察机关通过认真细致耐心地做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开展平等沟通量刑协商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责任,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主动与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提出确定刑种和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向法庭提出,对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推动实现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案件适用的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由其在具结书中确认,从而推动实现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
问题二,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有哪些?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所有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可以适用不等于必然适用,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定,对一些罪行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问题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行为,检察机关会如何应对?
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而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而且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表明被告人不是真诚地认罪悔过,使得对其从宽量刑失去了“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这一重要的基础情节。对此情形检察机关将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取消对被告人的量刑优惠。
问题四,认罪认罚是否会降低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要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为防止被迫认罪现象发生,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全面审查案件,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不会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