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民宗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10或各县(市、区)民宗局电话;
(二)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至各县(市、区)民宗局;
(三)来访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各县(市、区)民宗局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 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下列线索: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教育培训,或者以举办研学旅行、夏(冬)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的;
在公共场所、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非法传播宗教思想,印刷、散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宗教出版物、宗教宣传品的;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二)奖励标准:
1.提供非法宗教活动组织、人员信息的,奖励人民币100—500元;
2.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3.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4.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活动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3000元。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民宗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
(二)民宗、公安部门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五)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民宗、公安部门核实举报线索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民宗、公安部门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
(七)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同一举报行为获得其他民宗部门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八)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唆使他人举报投诉或以举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兑现
第十一条 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全市各级民宗部门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举报事项由市级受理并核实的,奖励经费由市级承担;
(二)举报事项由县(市、区)受理并核实的,由县(市、区)确认,经市民宗局审批,奖励经费由县(市、区)承担;
(三)由市级指定县(市、区)核实的,由县(市、区)确认,经市民宗局审批,奖励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属市级事权的由市级承担,其他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二条 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奖励,原则上在举报线索核实后30日内进行奖励兑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宗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到2026年6月14日失效。
赣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