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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拆牌、破网、清通道”攻坚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5日

为深刻吸取新余市渝水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多发势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拆牌、破网、清通道”攻坚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拆牌和破网是指拆除在“三类”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店招)和防盗窗(网)等障碍物;清通道是指清理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二、本行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本行动针对“三类场所”:(一)“九小场所”。包括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幼儿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小医院(诊所、养老院等)、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 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混合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园中园”“厂中厂”企业等场所。(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 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四、业主及市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畅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的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拆除防盗窗(网)、广告牌(店招)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畅通。

五、即日起,全县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拆除清理工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上现象或行为的,可拨打县防盗网拆除指挥部电话0797—3700093进行举报投诉,共同维护我县消防安全环境。

特此通告。

安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