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三
曾某与安远县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调解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安远县某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曾某,于2020年12月入职,担任后焊组操作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2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曾某死亡后,其亲属向众人单位要求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用人单位不愿支付该款项。于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因曾某死亡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曾某亲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处理结果
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办公室先行调解。工作人员收到委托委派函后,先向用人单位及曾某亲属了解情况。经了解,曾某死亡时,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掌握的情况,调解人员组织双方代理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根据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总工会(赣人社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曾某平时的工资标准,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曾某抚恤金3.5万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