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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总工会“以案说法”读本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2日

案例一

文某与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调解案

调解员:黄崇丁(三师”团队劳动关系协调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日下2时左右,文某在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泰安小区建设工地,站在外墙钢管架上(约离地面2米高)放时,不慎从钢管架上掉落在地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颞部少量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挫裂伤多发肋骨骨折,左手食指指间关节脱位,事故发生后公司承担了文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公司认为文某自已责任不愿承担。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文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提出了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诉求。

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调解人员受理此案后。一是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调解人员对案情做到心中有数。首先向申请人了解本人的身份信息,入职时间、工资计算、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的缴纳。受伤、治疗、医疗费支付,用人单位对事故处理的态度以及本人的诉求等情况,然后找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听取他们对事故处理的意见。二是根据对双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拟定调解方案找到切入点。三是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解人员了解到文某是被一个小包工头聘请的泥工师傅,粉墙和贴瓷砖都按平方面积计算工价,在调解中,用人单位认为文某是自已不小心掉下来的。不是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出了问题,文某是成年人应该注意安全,能够支付医疗费就算公司很人道了,这次事故当中他自已要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用人单位不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错观点,调解人员提供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他看,并帮他讲解,使其理解,在调解人员的调解下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1、协议内容: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予文某工作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误工工资、(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2、支付方式:以上款项公司以转账的方式打入文某银行卡,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付清。3、公司支付以上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文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赔偿要求,文某以后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与公司无关。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协议签字后的第二天,用人单位将28000元赔偿金打入了文某的银行卡,此案纠份得到了圆满化解,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了及时有效维护。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待点:一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的基于对工伤人员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三是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作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个人或者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参会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作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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